世界看热讯:单位主张工资中含加班费,法院会认可吗?|案例研究

2023-02-13 10:13:43来源:劳动案例库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月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但书面劳动合同中仅约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并无工资构成的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就工资构成对劳动者进行过告知,故对用人单位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案情简介】


【资料图】

2019年2月20日,张某入职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处。双方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被派遣至被告天津某物业公司处从事中控室消控员工作,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每月基本工资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按照张某的基本工资计发加班工资;被告天津某物业公司根据张某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2021年2月26日,张某与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于签订期限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的《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其他约定内容未发生变化。

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表以证明被告天津某物业公司消防监控岗位白班12点至13点为休息时间,夜班0点至1点为休息时间。张某在职期间工作时间为白夜休休,白班为8点至20点,夜班为20点至次日早8点,每月考勤记录需要张某签字。截止至劳动合同解除时,张某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95小时。

2022年7月31日,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认可与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主张被告天津某人力公司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应向张某支付代通知金。

张某主张二被告均未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二被告公司主张其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各方产生争议,诉至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逾期未裁决证明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4民初14098号民事判决支付张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046.8元。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殊,需要每周工作6天,建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周工作时间以及基本工资和休息日加班费等,如此情形,发放工资可能会认定属于含加班费的“包干工资”,否则,没有劳动者书面确认,法院不予支持包干工资抗辩。

提示劳动者涉及劳动合同工资构成约定,如不存在胁迫或欺诈,原则会被认定有效。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有权要求单位返还原件一份,避免单位此后在劳动合同中添加相关不利内容,如单位拒绝归还,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关键词: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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